今天,来源于人民网和《人民日报》的新闻:“《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发布”,被各大门户网站争相转载。 这个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察
今天,来源于人民网和《人民日报》的新闻:“《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发布”,被各大门户网站争相转载。
这个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制定的“意见”,对商业预付卡购卡行为作出了规范,这被称为是治理腐败、防贿促廉的又一有力举措。
作为法律人,我认为,在这个被有关媒体称赞为“重手反腐”的“意见”中涉及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1、限制了民事合同的付款方式。
《意见》规定:“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首先,应当指出:“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为,不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其支付方式不涉及金融管理(人民币支付管理)问题。
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在法律上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预付款性质:消费者付出款项,商业企业交付预付卡作为消费者预付款的凭证,双方就商业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的交易总价款达成合意,具体的交易标的物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由此可见,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的行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就民事合同中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对这种付款由双方自由自愿地约定,不受任何第三人意志的限制,既可以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也可以采用现金方式。
而《意见》限制了超过一定数量的合同关系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是在用行政强制性手段限制民事合同付款方式。
2、涉嫌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如前所述,商业企业的发卡行为实际上是与消费者建立消费合同关系的行为,预付卡价值实际是双方就拟交易总额的约定,而《意见》关于“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限制合同双方的交易总额不得约定超出这个数额,这无异于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3、涉嫌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刑法修正案(七)》已经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普通公民的个人账户、财产使用情况等个人信息作出了强力保护,可以预见,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也将在不远的未来出台,而《意见》要求对一般的公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个部门都有权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商业企业是否执行了登记制度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势必要这些商业企业提供公民信息数据,这都会影响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笔者向来主张:国家在经济领域实施行政管制时要特别慎重,因为过度的政府干预既会破坏经济自由,也会扼杀民间的创新能力。
也许有人会说,上述措施是国家反腐败的需要。然而,笔者要追问:反腐败可以牺牲公民和企业自由吗?反腐败就一定要牺牲公民和企业自由吗?德国政治学家卡尔?施密特曾说:“个人自由的范围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而国家干预这一范围的能力在原则上是有限的。换言之,个人行动在理论上无需证明其合理性;相反,国家的干预行动却必须证明其合理性”。但至今为止,我们都没有看到,通过这样一项限制企业与公民自由的制度曾经经过了怎样的论证。
如果要“重手反腐”,(在国家迟迟不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我倒有一个可称为史上最给力的措施: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收回现行流行的人民币,重新发行一套必须经过背书才能使用的人民币,这样,看看贪官们还敢不敢受贿!
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下一条: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