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尝试使用“调查令”
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阅广州市政府、广州市法院、广州市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广州市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
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已主办并牵头制定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若干意见》规定,律师在广州会见在押当事人,不被监听不被录音;此外,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经办案机关批准等。
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障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自侦部门不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和录音,也不对律师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广州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尝试规定“调查令”做法。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法院的做法,第一次尝试使用“调查令”,即法院向申请调查取证的一方当事人的律师签发“调查令”,由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自行前往保存证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处所进行调查取证,有利于调动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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