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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律师高墙内状告省司法厅 |
编辑:山东律师网-15854144512 时间:2011/06/27 字号:大 中 小 |
摘要:获刑律师高墙内状告省司法厅 |
因诈骗获刑的谢某某不满被安徽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将安徽省司法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一行政决定。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由于身在白湖服刑,谢某某未能到法庭参加庭审,他委托了律师代理此案,并手书一份材料递交法庭。 2009年9月,身为省城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谢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年,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判,谢某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谢某某对此判决一直不服,一直在申诉。刑事判决生效后,安徽省司法厅作出“皖司罚决〔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谢某某的律师执业证。谢某某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司法部维持了安徽省司法厅的处罚决定。谢某某为此将安徽省司法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皖司罚决〔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 5月26日法庭上,身在监狱服刑的谢某某没有出席庭审,他委托律师并书写了一份材料递交法庭,在这份由谢某某亲笔书写的材料中,谢某某告诉法庭,他的案件是错案,省司法厅依据错误的判决吊销他的律师证违反相关法律。谢某某还告诉法庭,2010年5月,他便主动放弃了律师年度考核(即年检),也辞去了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律师身份。 安徽省司法厅出庭的代理人告诉法庭: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据此,他们根据生效判决书吊销谢某某的律师执业证并无不当。 “谢某某如果认为自己的案件是错案,他可以向法院申诉,如果法院能宣告他无罪,司法厅可以撤销这一处罚决定。 ”安徽省司法厅请求法庭维持他们的行政处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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